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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parliamentary-sovereignty

议会主权

议会享有最高立法权的宪法原则,通常与英国的宪政传统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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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是宪法学中的一项原则,指立法机关拥有制定和废除法律的最高权力。按照英国传统的表述,议会可以就任何事项立法,法院不能推翻议会依法制定的初级立法,而一届议会也不能阻止后继议会修改其法律。这是英国宪法的一项核心特征。英国宪法并未编纂为一部统一法典,但并非完全不成文:宪法规则见于制定法及其他渊源,而不是集中于一份具有权威性的文件。(parliament.uk)

历史发展

这一学说随着王室与议会关系的变化逐渐形成。在都铎王朝时期,立法成为推动宪制和宗教变革的重要手段。宗教改革议会确立了王在议会的权威:王权通过由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制定的法律行使,而非由君主独自行使。(parliament.uk)

1688年的光荣革命及其后的宪制安排强化了议会的权威。《1689年权利法案》确认了自由选举、定期召开议会以及议会活动中的言论自由,并禁止未经议会同意征税。这些规定限制了君主统治,不过,这一宪制安排本身并未提出完整的现代立法主权理论。(parliament.uk)

阿尔伯特·文·戴雪在1885年首次出版的《宪法学导论》中阐述了影响深远的传统学说。戴雪将议会视为君主、上议院和下议院三者共同组成的机构。他的论述针对的是这一立法机构,而不是单独行事的民选议院,也不是当届政府。(commonslibrary.parliament.uk)

法律含义与历届议会

这一学说所涉及的是法律上的权限,而非不受限制的实际权力。选举压力和政治正当性会影响议会的决定,但传统学说将这些因素与对议会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区分开来。因此,议会主权并不等同于民主:它确定的是哪个机构制定的法律具有国内最终法律权威,而不是规定该机构必须具有何种程度的代表性。(commonslibrary.parliament.uk)

议会不能约束后继议会的原则,保障了后继议会的立法自由。按照传统学说,即使一部较早的制定法声明自身永久有效,也不能阻止后来的议会将其废除。当后来的法律与普通制定法相冲突时,后者也可能被默示废止。不过,法院将某些宪法性制定法区别对待,这类法律不适用通常的默示废止规则。修改这些法律需要足够明确的立法意图;不受默示废止,并不等于完全不能修改。(commonslibrary.parliament.uk)

法院与行政权

议会主权并不排除司法审查。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与依据议会法律授予的权力制定的授权立法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对于超出法定权限或存在其他法律认可的瑕疵的授权立法,法院可以宣告其无效。这种审查确保大臣只行使议会授予的权力,从而能够维护议会的权威。(erskinemay.parliament.uk)

法院也确定王室特权的界限。在2017年1月24日作出判决的“米勒诉退出欧洲联盟事务大臣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未经议会授权,大臣不得启动退出欧洲联盟的程序。退出将改变国内法律和法定权利,而行政机关不能仅凭特权权力作出这些改变。该判决区分了议会的立法权与政府处理国际关系的权力。(supremecourt.uk)

人权与权力下放

《1998年人权法》在通过司法保护人权的同时,保留了议会的立法权。该法第3条要求,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法律的解释应与《欧洲人权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相符。如果无法作出相符的解释,指定法院可以作出不相容声明。这种声明不会使相关制定法失效,也不会阻止其继续实施。(lordslibrary.parliament.uk)

权力下放通过英国制定法,将立法职责分配给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机构。这些机构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立法,而英国议会仍保有在已下放领域立法的权力。根据塞维尔惯例,英国议会通常不会在未经相关地方立法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英国议会持续拥有的法律权力,与规范其行使方式的宪制要求之间,存在重要区别。(commonslibrary.parliament.uk)

欧洲一体化与退出

英国加入欧洲联盟影响了议会主权的运作。《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为欧洲法在英国的适用提供了国内法律基础。在“法克塔姆案”诉讼中,由于该法赋予效力的义务,法院不再适用与之冲突的国内法律条款。这一安排与议会主权之间的关系引发了广泛的法律讨论。(researchbriefings.files.parliament.uk)

议会随后制定了使退出成为可能的法律,英国于2020年退出欧盟。其宪制意义在于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接受一个赋予另一机构的规则优先效力的法律框架,二是放弃通过立法改变这一框架的能力。(parliament.uk)

比较视角

不能仅因一个国家设有议会,就认定其奉行议会主权。新西兰《1986年宪法法》规定,议会继续拥有充分的立法权。相比之下,加拿大实行宪法至上:《1982年宪法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安排体现了立法权与更高位阶的宪法规范之间的不同关系。(legislation.govt.n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