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因国籍、性别、族裔出身、宗教、语言或其他身份而有所区别。人权维护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由、法律保障、政治参与以及过上适足生活所必需的条件。现代人权通过国内法律和国际法获得法律表达;这些法律规定了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侵害的义务。世界人权宣言是阐明这些标准的基础性文件。(bangkok.ohchr.org)
原则与概念基础
人权以尊严、平等和不歧视为基本原则。在政治哲学中,人权涉及公共权力的界限,以及个人可以正当地向社会提出哪些权利诉求。人权不同于仅凭某一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特权:其基本主张是,所有人仅因身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法律文书具体规定了如何将这一主张转化为可依法执行的保障。(coe.int)
国际标准将人权描述为具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普遍性意味着人人都有权享有人权;不可剥夺性意味着,人权不会轻易丧失,也不能由他人任意撤销。不可分割性否定将人权划分为不同等级、从而忽视整类权利的做法。相互依存性则承认,一项权利的享有往往依赖于其他权利,例如,有效参与政治可能有赖于获得教育的机会。这些原则并不意味着每一项权利都不受任何限制。(unicef.org)
国际框架的发展
当代国际人权框架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1945年,联合国成立,联合国宪章获得通过,人权由此被纳入联合国的宗旨。随后,来自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了《世界人权宣言》,并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的30条条文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un.org)
《宣言》并非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条约通过,但它影响了此后的条约、各国宪法和司法裁判。随后出台了两项核心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项公约均于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它们与《宣言》共同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宣言》不同,两项公约为成为缔约方的国家设定了条约义务。(coe.int)
权利类别与受保护的利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它们还涵盖隐私、表达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和平集会、结社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禁止酷刑和奴役的规定保护个人免受特别严重的侵害。这些保障既限制政府的干预,也要求建立保护权利的机构和程序。(2covenants.ohchr.org)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公正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障、适足生活水准、健康、接受学校教育以及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这些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区分,是分类上的安排,而非重要性的排序。两类权利都可能要求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持续推进制度建设。(2covenants.ohchr.org)
其他文书进一步明确了对特定群体和情形的保护。例如,《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权利。其他国际标准涉及种族歧视、对妇女的歧视,以及残疾人的权利。这些文书将普遍的人权原则应用于具体的障碍和保护需求。(un.org)
国家义务与合法限制
国家的义务通常分为三个方面:尊重、保护和实现。尊重义务要求避免非法干预权利;保护义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私人行为主体干预权利;实现义务则要求采取立法、行政、预算及其他行动,使人们能够享有自身权利。因此,人权保护不仅仅意味着政府不加干预。(bangkok.ohchr.org)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框架承认权利可以逐步实现,同时仍保留须立即履行的义务,尤其是不歧视义务。资源限制并不意味着所有义务都可以推迟履行。另一方面,不可剥夺性也并非排除一切限制:一个人在被依法定罪后,其人身自由可以受到限制。在符合规定条件的紧急状态下,某些权利也可暂时克减,但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保障;这种权限并非同等适用于所有权利。(ohchr.org)
实施与监督
国内实施包括通过宪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保障。国际标准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国的制度和救济机制,因此法治对其实际运行十分重要。(legal.un.org)
在联合国体系内,条约机构的独立专家监督特定条约的实施。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开展普遍定期审议,这是一项覆盖联合国会员国的同侪审议程序。理事会的特别程序由独立专家承担,他们依据特定专题或国家任务授权开展工作。这些机制具有不同的法律基础和职能。(uhri.ohchr.org)
在欧洲、美洲和非洲,区域人权体系与联合国机制并行运作。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法院对申诉作出裁判,各国承诺遵守其作为案件当事方所涉案件的终局判决。因此,能否获得保护,取决于适用的文书、管辖权和程序要求。(coe.int)